苏州市沧浪新城第二实验小学章程

作者:黄老师时间:2010-09-04来源:<a href='/ShowCopyFrom.asp?Cha 点击:

苏州市沧浪新城第二实验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现代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六轨制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以“上善若水、创造第一”为校训,以“笃实、自信”为校风,以“仁厚、从容”为教风,以“纯真、勤奋”为学风。

第四条 每年9月1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五条 学校近期目标是: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教的方针,通过优化育人环境、管理机制、办学条件,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具有较好的教学设施,较高的师资队伍,高质量、有特色的苏州市常规管理示范学校、文明单位。

第二章 行政部门职责

第六条 学校由苏州市沧浪区教育局主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教师和其它人员。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等中层干部由上级组织或校长提名、或群众民主推荐,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竞聘上岗。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执行上级指示,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使学校得到全面的生动活泼的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身体健康的一代新人。

(二) 认真执行党和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

(三)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四) 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 充分发挥领导群体的智慧、力量和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七) 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八) 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 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离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学校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和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期工作计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党风廉政工作。

(九)做好退离休干部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级或处分、免职。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在学校许可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等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未聘人员请求教育局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要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1—2人,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教导处、教科室和总务处。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1-2人。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某方面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十七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 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 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四) 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爱国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五)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营建“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以“语文课外阅读”为突破口,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化教育技术。

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四条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

第二十五条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加强科技教育、国防教育、环保教育,定期开展活动,从小培养学生的各种意积。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体教师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花园式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校园文明小天使”值勤制度,培养学生“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一条 校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四十三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八条 认真履行《沧浪区小学教师日常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师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当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说粗话脏话。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一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沧浪区教育局批准实施。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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