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作者:黄老师时间:2010-09-04来源:<a href='/ShowCopyFrom.asp?Cha 点击:

苏州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苏工〔2006〕3号

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医疗需求,切实减轻患病女职工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构建和谐社会,特设计并推出《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参保条件

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年龄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包括外来务工女职工),可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女性从业人员总数80%的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总数小于等于十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 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上年度的能正确反映本单位女职工准确人数报表的复印件;

2、填写“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投保单”并加盖公章;

3、用EXCEL格式制作的参保名单电脑盘片(姓名、身份证号和工号、序号),并打印两份。

保障期限

第三条每期保障期限为三年,首次参保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小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一条)。

保障费

第四条 缴费形式及标准

1、互助保障费可以由个人缴纳,也可以根据《劳动法》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要求,积极争取单位行政支持,由行政与个人共同负担,或由行政出资支付。

2、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50元,保障期满后不返还。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为无效。

保障责任

第六条 首次参保后执行90天免责期,即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后90天起,经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具体定义见附则)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七条 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癌症,本会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每份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5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0,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起3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

第十一条在参保后未满周年的保障年度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职工除外,但应提供所有新进职工名单的“城镇社会保险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并在进单位两个月内参保)。

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参保后免责期内曾患或已患乳腺癌或女

性生殖器官癌之一;

2、被保障人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癌;

3、被保障人所患的是第六条所指的癌症之外的其它各种癌症;

4、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5、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已超过55周岁;

6、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

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被保障人有第十二条第6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女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附有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如“门诊病历登记凭证”)等。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后的90天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6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十六条 本计划所称的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是指子宫体、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恶性肿瘤。

第十七条 本计划所称的乳腺原位癌和女性生殖器原位癌,是指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尚未穿其基底膜。

第十八条 本计划自2006年2月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苏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苏 州 市 总 工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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